律师: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企业客服。请问您有什么问题?
咨询人:我是江苏的一家污水处理厂的环保负责人。自2017年开始,我厂与“西控污水处理集团”签订了委托运营合同,委托他们运营,一直到今天。2018年上半年,市生态环境局以污水处理厂“超标排污”为由,对“西控集团”罚款30万元。上个月,县生态环境局也以我厂“超标排污”为由,对我厂罚款30万元。
律师:您的问题是什么?
咨询人:我的问题是:到底应当罚运营单位“西控集团”,还是应当对我厂罚款?我们与运营单位西控集团在“委托运营合同”中约定的明明白白:如果出现环保行政罚款,应当由乙方(也即西控集团)承担一切责任。因为是他们运营的嘛,所以就应当由他们负责。
律师:民事合同无权约定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。因此,应当对哪个单位处理,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
咨询人:根据什么实际情况?
律师:你们厂以谁的名义对生态环境部门经营?
咨询人:什么以谁的名义经营?
律师:环境行政管理中最重要的环保手续是“排污许可证”。排污许可证上的“排污单位”是谁?
咨询人:原来排污许可证上的排污单位是我们污水处理厂。2018年下半年,换排污许可证时,因为西控集团的原因,也没能将排污许可证改为西控集团。
律师:现在排污许可证上是谁的名字?
咨询人:现在仍然是我厂的名字。
律师:对于环境违法,行政机关处罚“排污许可证”的持证单位。因此,县生态环境局处罚你厂是正确的。
咨询人:2018年市生态环境局对“西控集团”的处罚是否正确呢?
律师:当时排污许可证上的“排污单位”也是你们厂,而不是西控集团,因此,处罚西控集团显然是错误的。
咨询人:我们如何才能避免受到环保处罚呢?
律师:尽快把排污许可证上的“排污单位”换成实际的运营单位。



